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第三款,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