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各類案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實立案;
(2)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規定;
(三)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定性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適當;
(五)適用強制措施、調查措施、偵查措施的法定程序完備、程序合法;
(6)法律文書規範完整,卷宗裝訂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