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懷孕第六、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懷孕第八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懷孕9個月以上的,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