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每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候選人和界別的數量,由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在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需要增加或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和候選人時,經本屆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十壹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有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長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