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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壹般判幾年。

玩忽職守罪過了追訴時效期限,被特赦免予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處理。不告知或者撤回的,可以不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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