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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範圍的界定

法律主觀性:

國家工作人員分為兩類:壹類是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另壹類是“基於國家工作人員理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理論包括三個部分:壹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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