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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結束後,檢察院下壹步該怎麽做?

法律分析:開庭後決定是否再審。這壹時期將是幾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第壹百九十條開庭審理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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