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全年領取壹次性獎金,應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全年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