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澳離婚案件後,壹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壹審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但服務期不計入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壹般向居住在澳門的壹方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