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二、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
三。勞動者有義務按照雙方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
四、用人單位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有義務將已解除或終止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文本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