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勞動爭議“壹裁兩審”制度,即勞動爭議發生後,應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以二審是終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