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之間的鄰接權糾紛可以通過調解、協商、仲裁和訴訟解決。雙方應根據相互合作和兼顧利益的原則私下解決。如果解決不成,可以提交給第三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從有利於有效合理使用財產和生產生活的角度出發,提交指定機構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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