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壹般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應有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的期限和法定的鑒定檢驗機構。2.未約定交付貨物和支付貨款或者約定不明的。合同應約定是否交貨或提貨,目的地在哪裏,運費如何承擔。因為這直接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會對案件的管轄產生很大的影響。3.違反誠信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壹方不誠實,任何完美的合同都會有爭議。4.未對受試者的資格或受試者的償付能力進行調查。5.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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