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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對方沒錢怎麽辦?

法律分析:起訴後,如果對方確實無力無償償還財產,那麽法院只能判決暫緩執行,待暫緩執行消失後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即對方有償還能力。對方當事人起訴後無錢償還,經人民法院調查未找到可供執行財產的,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終結執行程序。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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