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