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制度始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美國律師拉爾夫發起了壹項運動,呼籲國會制定汽車安全法規。他努力的結果是國家交通和機動車安全法。根據法律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有義務公開發布汽車召回信息,必須將情況告知用戶和交通管理部門,以便免費維修。1969年5月,美國媒體批評歐洲和日本車商召回有缺陷的汽車進行維修,特別指出藍鳥漏油和豐田科羅納剎車失靈。6月1日,日本《朝日新聞》報道了這壹消息,在日本引起軒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交通省修改了《機動車表格制定規則》,增加了“汽車制造商在召回缺陷車輛時應承擔公開義務”的內容。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於2004年3月5日正式發布,並於2004年10月6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以缺陷汽車產品為試點實施召回制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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