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具體欠款數額無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列入失信人: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消費限制令;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規定,被執行人不還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