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這種觀點認為,無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大多數人都主張這樣。
二是過錯責任原則。原因是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具備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無過錯可以免除責任。
三是過錯推定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無過錯責任,而是介於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的過錯,即過錯推定。
四是雙重歸責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於無過錯責任,也適用於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生產者無過錯承擔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有過錯承擔責任。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的法定事由外,無論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