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對同壹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和拘留,不得連續適用。所以,如果妳還是無力還錢,法院就不能再拘留妳了。經核實,當事人確實無力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在有能力償還時隨時收回。債權人發現妳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對同壹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和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是,如果發生新的民事訴訟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處以新的罰款或者拘留。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2.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中的爭議標的,需要等待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權屬;
4.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5.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