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與他人發生性交,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傷害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傷害手段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
3、行為人違背他人真實意誌,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侵害,使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構成強奸罪;
4.行為人通過恐嚇或威脅在精神上脅迫受害者,強迫他與自己發生性關系;
5、利用其他手段使被害人無法抗拒或無法抗拒,達到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目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