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賣淫人員總數在五人以上的;
(二)有三名以上賣淫者,包括未成年人、孕婦、弱智者和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員;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者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