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制戒毒和坐牢是有區別的。強制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對吸毒人員和註射吸毒人員在壹定時期內進行物理戒毒、心理矯治、適度勞動、身體康復和法制道德教育的場所。監獄是指關押所有罪犯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是指戒毒人員為戒除吸煙、註射毒品等不良習慣和毒癮而設立的集中場所。治療吸毒者毒癮的地方。壹般戒毒所都配有相關的藥物和相關的醫護人員。戒毒所的分類主要包括自願戒毒所、社區戒毒所和強制戒毒所。狹義的監獄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對罪犯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部門是司法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