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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案由

法律主觀性: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執行。”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強制執行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救助責任的相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孩子。因為探視權糾紛案件涉及個人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因此,適用解釋(壹)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拒絕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裁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子女人身和探視行為不能執行。”另外,子女已滿10周歲,對是否探視有獨立思考和認知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其意見。如果孩子不同意,他們不應該行使探視權。綜上,探視權是無監護權壹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對方不允許他們探視,當事人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探視人沒有依法探視孩子,法院也會進行強制探視,並給予孩子壹定的撫養費。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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