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實施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制作、出售署名為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