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由無禁止”,是現代民法和行政法領域的普遍原則。作為自然人,法律並沒有規定壹定要在食堂吃飯,所以當然可以不在食堂吃飯。但是,作為學生,妳在學校學習,學校有權管理妳。在不侵犯妳基本人身權利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規定妳在哪裏吃飯。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學校不能限制學生在食堂吃飯,所以學校讓妳在食堂吃飯,這是學校的自由,不侵犯妳的權益。
所以自由有兩個沖突,壹個是妳的自由,壹個是學校的自由。如果兩種自由發生沖突,只有三種結果。壹個是學校聽從了妳的建議(當然不可能),壹個是妳服從學校,壹個是妳不應該在這個學校學習。
換個說法:比如妳出去買東西,妳只要5塊錢,這當然是妳的自由,沒有法律限制妳。但是老板堅持10元,這也是他的自由,沒有法律禁止他賣10元。這兩種自由之間有沖突。要麽妳答應10元,要麽他只願意接受5元,要麽妳們的交易無法達成。這是壹個簡單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