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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稅法中程序優於實體的原則如何解釋?

稅法適用原則之壹是指在發生稅收爭議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稅權的實現。

在稅收方面的適用:審理稅收案件時,稅收程序法先於稅收實體法適用。這是關於稅務訴訟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

稅收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無論納稅義務是否實際發生,都必須預先履行。否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將不受理納稅人的上訴。實行這壹原則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權的實現,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不會因為糾紛的發生而受到影響。

擴展數據: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以及權力和責任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程序法是規定有關程序以保證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以及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以保障權利和職能的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的履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審判活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作為實體法的對稱性,我們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等同於程序法或審判法,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程序法,還有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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