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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有權上訴,無權要求檢察院抗訴。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屬於私權;抗訴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壹種法律監督權。它屬於公權,是國家機器運轉的表現。是否啟動不是由私權決定的。

2.丁的擔保責任已經消失,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延長還款期限的,保證責任解除。

3.向作出拘留決定的上壹級公安機關,即縣局下屬的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法律依據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被告當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縣公安局,張是訴訟第三人。

4.c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是指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行為人因主觀錯誤而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造成損害。假想防衛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但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a因C的假想防衛行為而受輕傷,但我國刑法中沒有過失致人輕傷罪,故C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輕傷後,甲方對丙方進行了重創。由於主觀條件的限制,甲方不可能倉促預見事實的客觀情況。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在當時的情況下並無不當,應該是意外。因此,甲方的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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