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飲酒導致的疾病、殘疾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者不能飲酒,會導致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殘疾、死亡;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勸酒者不必承擔過錯責任,但公平責任原則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2.強迫性說服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勸酒強迫行為,如用言語威脅他人、刺激對方、強迫飲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的,飲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和劇烈運動都沒有被勸阻。
在明知對方是酒後駕駛而不勸阻的情況下,壹旦發生損害,同車飲酒者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如果醉酒者不聽勸阻,同酒者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4.未能安全送達醉漢。
如果同飲者未能將醉酒者送往醫院或讓其去有人照顧的地方(如家中),此時若發生意外,同飲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