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擴展數據:
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經過婚姻登記,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可以為爭取婚姻自主權的男女提供及時的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要求結婚的男女的合法權利;也可以幫助引導婚姻雙方,避免因無知或欺騙而陷入不幸的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