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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案應當分工負責。他們互相合作嗎?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負責相互配合辦案。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七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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