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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分析: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也叫終局判決。指依法必須執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是指以下幾種:(1)高、中、基層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或抗訴的;(2)高、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壹、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壹經宣判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三)死刑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後,緩期執行的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後發生法律效力。上述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確認判決,在民事訴訟中,是指法院對有爭議的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和歸屬的確定。人民法院只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法律關系。確認判決中沒有相關的給付內容,部分給付判決中如果有提前確認的判決,仍視為給付判決(如繼承案件中,應提前確認親子關系)。確認民事實體法律關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實存在的判決,是積極確認判決。確認民事實體法律關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實不存在的判決,是消極確認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審判規則》第十六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法官應該在法庭訴訟中平等對待所有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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