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協助工作細則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協助工作細則

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是指司法機關向政法委申報對因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給予經濟幫助的制度。國家司法救助是指國家對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緊急困難的當事人和證人(限於自然人)立即支付救助資金。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將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稱為司法救助。有學者認為,這種救助應該稱為訴訟費用救助。現行的國家司法救助屬於輔助性救助,對同壹案件的同壹申請人只提供壹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和補償的,壹般應當通過訴訟解決。國家司法救助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我國對刑事審判中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早於民事和行政審判,刑事司法救助已經系統化、規範化。在我國,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向被告人提供刑事司法幫助的方式,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 上一篇:公務員考試有多少本書?所有這些?
  • 下一篇:什麽是訴訟時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