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是指在選舉中有選舉權,並依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的人。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壹,對選民權利的保障如下:(1)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追查選民的選舉行為;(2)所有選舉均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不識字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投票權的原則是:1。選舉權的平等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壹個地方享有壹票。它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其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背景和居住期限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不允許非法限制或歧視任何選民行使選舉權。2.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範圍而言,壹個國家的公民能夠享有選舉權的程度。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 *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