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4)與被保險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因為人的價值無法確定,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利益關系,包括財產與人身的利益關系。例如,投保人對配偶、子女和父母有可保利益,因為他們對該人有利益。人身保險利益是指基於親屬關系、贍養義務、債務關系、財產或利益管理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對特定人身體或生命的關心。當然,投保人對自己有保險利益。個人的可保利益是人壽保險合同的有效要素。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必須有人身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