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損害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者信譽的全面、積極的評價。是運營商長期的追求,刻意的創造,投入壹定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來獲得的。良好的信譽本身就是壹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它最終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和利潤)回到它的所有者。法律尊重和保護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嚴懲以不正當手段侵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詆毀商譽行為的要點如下:(1)行為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以構成同壹侵權人。新聞單位的利用和教唆,只構成壹般的侵犯他人名譽權,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二)經營者有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詆毀商譽的行為。,使用戶和消費者產生不明真相的懷疑,不敢或不再與被誹謗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如果發布的消息屬實,不構成誹謗。(3)誹謗是針對壹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編造、傳播的虛假事實不能與具體經營者相聯系,商譽主體的權利就不會受到侵害。需要註意的是,比較廣告通常將同行業的所有其他經營者貶低為競爭對手,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4)經營者詆毀其他競爭對手,其目的是詆毀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故意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