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法律體系,用法律規範社會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評價和終止。壹方面,要加強立法工作,使社會政策法規的運行有法可依;另壹方面,要加強執法力度,讓社會政策法規依法運行。同時,要建立明確的社會政策法規評價標準,使政策法規的監測具有權威性。
(2)制定可行的制度程序和具體實施細則。這是使法定權力進入操作層面的關鍵壹步。主要任務是以法規的形式明確政策法規的主體、地位、性質、作用、權限、基本原則、監測對象和監測範圍。只有這樣,每個監控主體的權力才不再只是象征性的。
(3)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這包括對監測政策和法規的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某些要求。對他們進行培訓,或者針對某個具體問題組建壹個由相關專家組成的臨時委員會。
(4)完善政策法規監測的輔助手段。包括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建立法定信息中心,擴充人員。
(5)增加輿論透明度。我國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有權監督社會政策法規的制定、實施和評估。民意是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願望和要求的體現。因此,輿情能夠及時反映民眾對社會政策法規的態度,對政策法規起到重要的監督作用。這樣既能提高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地位,又能增強人民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和廣泛性,使國家對政策法規的監督真正收到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