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終結,判決執行時,可能會出現執行管轄異議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對執行管轄提出異議,如何對執行管轄提出異議要看具體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包括申請人和被執行人;(2)管轄權異議的對象是執行法院的管轄權,包括屬地管轄權和層級管轄權;(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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