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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票據追索權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根據追索權,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取得拒絕證明後才能行使。

如果支票被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出示拒收證明、退票理由或其他合法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被拒絕承兌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項目;

(二)拒絕接受和支付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時間;

(四)承兌人和付款人的簽名。

退款原因應包括以下項目:

(壹)退回票據的種類;

(二)退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款時間;

(4)退款人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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