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近親結婚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近親結婚是指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的婚姻,三代以內有相同的祖先。越是近親結婚,下壹代患某些遺傳病的風險越大,壹般影響三代。如果近親結婚有遺傳病,他的下壹代有遺傳病的概率可能高達50%
男女近親屬,國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禁止結婚,如《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男女近親屬登記結婚。這不是幾代人的問題。我們人類在繁衍進化的過程中,逐漸發現男女結婚生子時種族基因相差甚遠,可以優化種族。因此,在現代人類文明發展進步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和國家政府組織為了國家的發展前景,減輕國家和家庭的負擔,呼籲準備結婚的男女禁止近親結婚。並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當事人不予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