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從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還是建議采用書面原件,這樣可以避免糾紛證明當時的相互約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從證據的角度來說,掃描文件是壹張圖片,是以復印件的形式存在的,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因此,掃描文件本身的證明作用很低。除非對方認可掃描件,否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掃描件可以作為最終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於復印件,單靠打官司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復印件、復制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出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相符的復印件、照片、副本或者節錄本作為證據,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又沒有可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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