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壹、《山東省鄉鎮、街道治安責任制規定》(魯[1988]57號)二。《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糾紛仲裁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三。《山東省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四。山東省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規定(山東省)《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六。《山東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七。《山東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實施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八。山東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7號)九。山東省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暫行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十、《山東省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XI。《山東省環境汙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十二。《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十三。《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十四。《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十五。《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十六。《山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十七。《山東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十七。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附件2: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規章。

  • 上一篇:收購怎麽談?
  • 下一篇:紹興哪裏領取公積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