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體罰學生
據近日新聞報道,山西隰縣第壹小學因未完成學習任務,語文老師李用掃帚柄多次擊打壹名學生的臀部和腿部,並命令其他學生繼續擊打,導致被體罰學生的腿部和臀部出現大面積紫色淤血。此消息壹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在網絡上引起了極大的輿論關註。目前涉事教師已被學校辭退,學校積極籌集2萬元用於學生治療。
第二,不允許體罰學生。
體罰學生事件很多,社會影響很大。學校應該是學生學習的地方,教師也應該是教育學生的主體。但是,總有壹些老師不顧法律的權威和學生的個體,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方式來懲罰學生。作為壹名合格的老師,我們應該關心和保護學生。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懶的老師。
第三,違法
教師體罰學生違反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律明確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學生或者學校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的規定予以賠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樣,《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