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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消防設施給予什麽處罰?

個人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意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那麽相關人員不僅會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如果是過失導致消防設施發生事故不報、謊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安全事故不報、謊報罪。發生安全事故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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