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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有權

法律分析: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將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應當為此支付報酬,而買賣合同以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合同未訂立,即當事人表示同意,合同成立,無需交付。合同是可選擇的,即口頭約定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不需要書面形式和相關的登記審批手續。承攬合同是雙向合同,即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和定作人支付報酬的義務是互為對價,所以會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風險負擔的問題。承包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承包人完成工作換取報酬,兩者是相互對價。基於締約是有償合同的事實,產生了承包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人將其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拒絕交付的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並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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