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人將其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拒絕交付的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並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