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兌匯票的到期日已被規定或明確為見票即付,則必須在到期日或出票日起兩年內主張票據權利,否則票據權利消滅或喪失。持票人因票據權利限制或者票據上記載事項不足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相當於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的利益。壹旦持票人支付對價後取得票據權利,其不可能要求返還票據權利,但未支付對價的出票人或取得出票人資金的承兌人享有利益,即出票人或承兌人本應支付承兌匯票。現在由於持票人逾期喪失票據權利,出票人或承兌人獲得利益,應當返還給合法持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