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凍結、解凍股份時,除向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送達法律文書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解凍裁定後7日內,向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送達法律文書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人民法院決定拍賣上市公司股權時,應當在委托拍賣前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者,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拍賣的當事人為國有股持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國有股持有人在5日內將凍結、拍賣裁定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