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要求:
1.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2、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立即查處;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3.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偵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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