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異:
(1)“法制”通常指壹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執法和守法的總稱。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有法律和制度的國家都有法律制度。“法制”是指統治階級實現其“法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2.“法治”是指壹種治國理政的理論、原則和方法。它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法治”要回答的問題是壹個國家的統治階級采取什麽原則和方法來治理和統治國家。壹個國家的統治者,如果他運用體現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法律和制度來治理國家,依法治國,就叫做“法治”。“法治”表明了壹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在治國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2)任何國家在任何歷史時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即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廣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每個國家都實行“法治”。
2.聯系人:
(1)“法制”的完善要以正確的“法治”理論為指導。如果壹個統治階級沒有“法治”的理念和理論,不重視法律和制度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不重視法律和制度的遵守和執行,那麽就不可能考慮加強“法治”。
(2)“法治”這壹治國理論和原則,必須通過“法制”的完善來付諸實踐和實現。沒有法律和制度作為治國手段,“法治”就會成為壹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