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口登記條例,所謂“恢復”戶口,是指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華僑和歸國留學生;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這三類人的戶口被註銷申報遷入登記。被高等學校錄取後,戶口遷入高等學校集體戶口的,屬於戶口遷移。不註銷戶口,不存在恢復原戶口的問題。如果符合條件,可以把戶口遷回老家,這仍然是戶口遷移,不是恢復原戶口,需要按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申請辦理。
農業戶口人員被高等學校錄取,其戶口可以按照《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遷入學校集體戶口。但這是戶口性質的變化,從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也就是所謂的“農村轉非農業”。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說,他不再是原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國家目前只有“農轉非”的政策法規,沒有“農轉非”的政策。除壹些特殊情況外,非農業戶口人員和城鎮戶口人員遷往農村成為農業戶口人員,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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