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
同時,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方法,開展國家安全專項工作,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予以支持和配合。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根本,國家利益高於壹切。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是每個公民的神聖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應該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他應該自覺地同壹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鬥爭。
作為21世紀中國人民的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這是黨和國家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