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漢初秦二世亡國的歷史教訓,使漢初統治者改變執政方針,實行黃老修身養息政策,以求長治久安。
2.在法律領域,漢代實行法家之法,其定罪量刑標準主要來源於法家,往往重罰輕罪。這種量刑標準不符合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有悖於意識形態領域的儒家思想。
3.漢武帝時期,封建國家經濟大發展,政治相對穩定。為了適應“大壹統”的要求,緩和日益尖銳的社會矛盾,漢朝統治者迫切需要確定壹條與封建制度的進壹步發展相適應、符合封建地主階級長遠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線。這時,《春秋審判》應運而生。